《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第199號法案》第915章節(jié)對口徑超過6毫米能夠射出BB彈或小子彈的設備定義為BB槍械。該項法案已于2014年9月30日由州長批準,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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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參議院第199號法案》對BB槍械予以了描述。這是一種能夠射出口徑6毫米或8毫米BB彈或小子彈的發(fā)射裝置。除非這種發(fā)射器在顏色方面符合特定的要求,否則該產品是被禁止的。而發(fā)射口徑10毫米以上的專色記號槍則不在此禁止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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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聯(lián)邦法規(guī)15 CFR 1150是關于玩具的標識要求,該法規(guī)要求玩具槍要按照以下規(guī)定予以標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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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要使用火焰橙色(美國總務署1987年2月下發(fā)規(guī)定的《聯(lián)邦標準595a》中,色號為12199)或比聯(lián)邦標準中規(guī)定色號更加鮮艷的橙色固體塞,永久固定在槍管的槍口末端,位置要距該槍口的距離不超過6毫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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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要使用火焰橙色(美國總務署1987年2月下發(fā)規(guī)定的《聯(lián)邦標準 595a》中,色號為12199)或比聯(lián)邦標準中規(guī)定色號更加鮮艷的橙色,在槍管的整個外表面上永久性標記,該橙色標記應從槍管槍口的末端算起所涂蓋部分不得小于6毫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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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整個器械全部采用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制成,以便能夠清楚地觀察到器械內部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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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器械整個外表面著色為白色、亮紅色、橙黃色、嫩黃色、亮綠色、鮮藍色、亮粉色、或亮紫色,要么為單一色,要么以此色為主配以其它各種顏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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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第199號法案》要求,如果選擇了美國聯(lián)邦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中的(a)或(b)進行標識,該玩具槍還必須要符合以下額外的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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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如果將軟彈氣槍做成手槍的造型,除了根據(jù)聯(lián)邦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在槍管上加裝火焰橙色環(huán)之外,該軟彈氣槍的整個扳機護環(huán)還必須要涂上熒光,并在整個突出的槍把手上加貼一個兩毫米寬并涂有熒光的色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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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如果將軟彈氣槍做成步槍或長槍的造型,除了根據(jù)聯(lián)邦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在槍管上加裝火焰橙色環(huán)之外,該軟彈氣槍的整個扳機護環(huán)還必須要涂上熒光,在以下任何兩處整體要加貼一個兩毫米寬并涂有熒光的色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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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突出的槍把手;
. 槍托;
. 突出的槍彈夾或彈藥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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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第199號法案第915章節(ji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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